国家关于开展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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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1-16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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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关于开展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
财办建〔2021〕35号
各省(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关于建设海绵城市的要求,“十四五”期间,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决定开展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思路及目标
“十四五”期间,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通过竞争性选拔,确定部分基础条件好、积极性高、特色突出的城市开展典型示范,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中央财政对示范城市给予定额补助。示范城市应充分运用国家海绵城市试点工作经验和成果,制定全域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建立与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相适应的长效机制,统筹使用中央和地方资金,完善法规制度、规划标准、投融资机制及相关配套政策,结合开展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地下空间建设、老旧小区改造等,全域系统化建设海绵城市。力争通过3年集中建设,示范城市防洪排涝能力及地下空间建设水平明显提升,河湖空间严格管控,生态环境显著改善,海绵城市理念得到全面、有效落实,为建设宜居、绿色、韧性、智慧、人文城市创造条件,推动全国海绵城市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支持范围
2021—2023年,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通过竞争性选拔确定部分示范城市。其中,第一批确定20个示范城市。符合条件的城市均可按程序申报。已获得中央财政海绵城市建设试点资金支持的城市原则上不再次申报。每省(自治区)根据省级评审结果分档,每批最多可推荐2个城市参评,“十四五”期间累计获得支持的示范城市数量不超过4个。
三、选拔程序及支持标准
(一)城市选拔方式。
示范城市选拔采取“省级评审+城市评审”的方式选拔确定,重点向基础工作扎实、条件具备的省份和城市倾斜。
1.省级评审:采取书面评审方式,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共同制定评审细则,每年组织评审,重点审查省级层面在统筹推动海绵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方面的具体举措,包括:制定法规制度及规划标准、统筹政策资源、建立收费机制、加强业务指导及督促落实等。根据各省工作基础情况进行打分,分档确定各省可申报进入基础性评审的城市数量。其中:80分以上的为第1档,每省当年可推荐2个城市可进入基础性评审;60—79分的为第2档,每省可推荐1个城市可进入基础性评审;60分以下为第3档,当年暂不予支持。评审标准见附件1。
2.典型示范城市基础性评审:组织专家对城市申报方案进行审查、打分。按照120%差额比例确定进入竞争性评审的城市名单。评审标准见附件2。
3.典型示范城市竞争性评审:试点城市派员参加公开答辩,现场打分、现场公布排名。
(二)支持标准。
中央财政按区域对示范城市给予定额补助。其中,地级及以上城市:东部地区每个城市补助总额9亿元,中部地区每个城市补助总额10亿元,西部地区每个城市补助总额11亿元。县级市:东部地区每个城市补助总额7亿元,中部地区每个城市补助总额8亿元,西部地区每个城市补助总额9亿元。资金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分3年拨付到位。
四、中央补助资金支持内容
示范城市统筹使用中央和地方资金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其中:新区以目标为导向,统筹规划、强化管理,通过规划建设管控制度建设,将海绵城市理念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老区以问题为导向,统筹推进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城市水环境改善、城市生态修复功能完善、城市绿地建设、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整居住社区建设、地下管网(管廊)建设等工作,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补齐设施短板,“干一片、成一片”。示范工作坚持简约适用、因地制宜的原则,严禁“调水造景”、“大树进城”等不环保、不节约情况。
中央补助资金主要支持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各类项目,具体内容包括:
1.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供排水设施、雨水调蓄设施、城市内部蓄滞洪空间、城市绿地、道路广场、城市内河(湖)生态修复等项目。
2.海绵城市建设涉及的地下管网(管廊、管沟)、城市雨洪行泄通道、城市排涝沟渠建设改造以及管网排查、监测设施建设等。
3.居住社区、老旧小区改造和完整社区建设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的公共空间与人居环境提升项目等。
五、2021年申报工作组织
(一)申报。
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水利部门对照通知要求梳理本省(自治区)出台的法规、政策、制度等,形成本省(自治区)海绵城市建设情况报告,并对照省级评审条件(见附件1)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填写有关情况,于2021年4月29日前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
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水利部门根据三部门评审确定的分档情况,组织本省城市参照附件3编制实施方案、提供必要的支撑材料,明确推荐的城市名单,按照附件2填写有关情况,并于2021年5月19日前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
(二)评审。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组织专家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包括:
1.形式审查: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
2.省级评审:确定省级分档;
3.典型示范城市基础性评审:审查城市申报材料质量,并打分、排序;
4.典型城市竞争性评审:抽签决定答辩出场顺序,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组织专家封闭式评审打分。
(三)公示。
入围城市经过公示、无异议者确定为典型示范城市。存在异议并经查实的,取消资格并按竞争性评审结果依次递补。
六、日常跟踪及监督检查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水利、财政部门应建立对示范城市的日常跟踪及监督检查机制,及时将典型示范城市的任务落实、存在问题及经验做法等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财政部(原则上每个典型示范城市每年不少于1期)。其中,住房城乡建设、水利部门重点检查任务完成情况,财政部门重点检查财政资金使用合规情况。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财政部将在汇总地方上报情况的基础上,对示范城市开展抽查。
七、绩效管理
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开展绩效评价。财政部主要负责绩效评价方案制定、指标设置等,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主要负责指导、督促地方做好相关实施工作等。绩效评价结果将与中央资金拨付挂钩。对工作进度明显滞后的,将视情况缓拨、扣减补助资金。
八、其他说明事项
参与申报的各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水利部门应联合行文上报三部门,并组织申报城市通过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邮箱报送申报材料电子版(正式文件上传扫描件),或通过光盘等移动存储方式邮寄。无需上报文字版方案。
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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